陕西通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0924民初1188号原告紫阳县源森大酒店与被告陕西通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4民初1188号
原告:**县源森大酒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5521856640。
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省**县人,汉族,住**县城关镇。系源森大酒店总经理。
被告:陕西通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5239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源森大酒店与被告陕西通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县源森大酒店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源森大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0元,减半收取计183.50元,由原告**县源森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