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2645号
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强,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幸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强,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杨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黎、杜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陕0204民初2645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黎
人民陪审员 杜 珩
二0二0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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