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铜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终2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幸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上诉人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一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少英
审 判 员 王晓亮
审 判 员 陈建安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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