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法定代表人: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电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付案件款40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01日至2019年0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023元。

2021年02月08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还款计划书并当即履行了2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3日办理了领款手续并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案总标的408200元,立即支付250000元(已履行),剩余158200元未付;

二、剩余案件款15820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03月起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直至付清余款,并将该款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户名:尉某某,账号:6XX2032XX200XXX06X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铜川市某某某支行)。

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到位标的250000元,未到位标的158200元,执行费6023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连力

审判员  焦志成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