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豪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8民初945号
 
原告:西安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西安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佳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亚静
书  记  员    尚  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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