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利德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9200)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64号
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贵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召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传明军,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省冶金技校,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利德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车,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政锋,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吟安,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宜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风,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利德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宜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遂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68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史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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