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5120号之一
原告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满意建材市场东区6号楼2层7-8号。
法定代表人余承群。
被告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秦岭大道长兴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
原告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