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5120号

申请人: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承群。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满意建材市场东区6号楼2层7-8号。

被申请人: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秦岭大道长兴大厦9楼。

申请人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申请人陕西和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9492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超级卖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49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飞

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

人民陪审员 杨吉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