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北票市兴顺德农场。
被执行人:孙喜彬,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690072393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兰。
申请执行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喜彬、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