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8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赤峰皓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当事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8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11,150.00元、利息2,543.65元、保全费1,270.00元、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1,261.00元,。此款于2022年03月05日,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于2022年04月30日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余款于2022年05月30日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费1,60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88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树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