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8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44202E,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霖,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玉北京市康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88503L,,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00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00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