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57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法定代表人:肇**。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4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8588681.94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及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 执行员 都 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纪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