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8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厦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442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港路八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178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8民终144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折价款、逾期付款利息、***行金、鉴定费用等共计140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88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洪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