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2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土门镇
法定代表人:李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2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746000元。判决生效后,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迅
审判员 高东奎
审判员 冯 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俞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