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33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凉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住所地凉州区西关街公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澳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1月入职被告澳华公司,因被告澳华公司长期拖欠我工资未能发放,故我于2019年4月申请辞职,2019年6月17日被告澳华公司决定同意我辞职,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判令由被告澳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0738元,支付赔偿金112590.4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9586.3元。
被告辩称:实际拖欠原告工资是125838元,而不是140738元,原因是应扣除旷工工资14900元,未予支付的理由是该工资属绩效工资,未能收回来,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于法无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月入职被告澳华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工资按照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原告入职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开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4月29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辞职报告的内容载明辞职是个人原因,辞职报告递交后**再未到被告澳华公司上班,2019年6月17日,澳华公司书面决定同意**辞职,期间被告澳华公司将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的实发工资全部发清,但累计绩效193738元除以商铺抵顶52000元外,尚欠141738元至今未予发放。
审理中另查明,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工资为2018年5月、6月分别为4630.15元,7月为4145.15元,8月、9月分别为4630.15元,10月为4665.10元,11月为4185.10元,12月为4630.08元,2019年1月至4月分别为2631.08元、2630.8元、2590.08元、3125.08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3541元;②拖欠绩效月平均为2549.2元(193738元÷76个月);③应发工资为6090.2元(3541元+2549.2元);④被告澳华公司所举证据**旷工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以后,此时**已申请离职,不在该单位上班,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上述事实由书证劳动合同书、财务结算统计表、以及三所产值表、工资单、辞职申请书、辞职决定、出勤表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2019年4月29日原告**因本人自身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自申请之日起离职,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期间,被告澳华公司拖欠原告**140738元绩效工资未予支付事实存在,原告诉请予以支付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告应当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间是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工作年限确定法为6年3个月,经济补偿数额应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090.2计算,补足6.5个月,共计39586.3元(6090.2元×6.5个月),虽然被告澳华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事实存在,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不是由拖欠工资引起,而是原告**本人自身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澳华公司不再支付原告**赔偿金,被告对原告的考勤发生在原告离职以后,故其以旷工名义扣除原告离职前工作期间的工资行为违法,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140738元;
二、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586.30元;
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5元,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生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寇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