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6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海,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茂林,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澳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李文海、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第一项为澳华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167179.08元。事实及理由:1.**于2019年3月4日提出辞职后再未上班,而澳华公司直至2019年5月8日才同意其辞职申请,在此期间澳华公司人员短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必将造成经济损失,澳华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工资149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澳华公司的处罚决定不予认可并予撤销不当;2.**与澳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解除的,澳华公司并未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也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不是拖欠工资,澳华公司按月发给**的工资完全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一审判决澳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澳华公司拖欠**工资182079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撤销澳华公司旷工处罚决定适当,**因澳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出辞职,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澳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2079元,支付拖欠工资80%的赔偿金145663.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3724元,撤销对**的旷工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1年7月入职澳华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工资按照基础工资+绩效工资,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开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澳华公司将2013年1月至2019年2月的实发工资全部发清,但累计绩效182079元(已扣除房屋抵顶款90000元)未予发放。2019年3月4日**向澳华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辞职报告内容载明辞职是个人原因,辞职报告递交后,**再未到澳华公司上班,2019年3月22日,澳华公司作出甘澳设字(2019)14号处罚决定,认为**在递交辞职报告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无故旷工,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3天以上每天处罚500元,2019年5月8日,澳华公司决定同意**辞职。双方因绩效工资的发放意见各异,**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凉劳人仲不字[2020]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1.**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工资:2018年3、4月分别为3655.3元,5、6、7月分别为3660.15元,8月2665.10元、9、10月分别为3660.15元,11月为4665.10元,12月为4545.10元,2019年1月为4590.08元,2月为2630.08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3725.6元;2.拖欠绩效月平均为2989.9元(272079元÷91个月);3.平均应发工资为6715.5元(3725.6元+2989.9元);4.澳华公司所举证据**旷工时间为2019年3月4日以后,此时**已申请离职,不在该单位上班,不存在旷工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于2011年7月至2019年2月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2019年3月4日**因本人自身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自申请之日起离职,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澳华公司拖欠**182079元绩效工资未予支付的事实存在,**诉请支付该绩效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7月至2019年2月,工作年限为7年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8个月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715.5元计算,共计53724元(6715.5元×8个月);对**的旷工处罚决定系澳华公司在**离职后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处罚依据,且该甘澳设字(2019)14号处罚决定已被凉州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甘0602民初1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故**要求撤销对其旷工处罚决定的主张予以支持。虽然澳华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存在,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不是由拖欠工资引起,而是**自身原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澳华公司不再支付**赔偿金;澳华公司对**的考勤发生在**离职以后,故其以旷工名义扣除离职前工作期间的工资实属不当,行为违法,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182079元;二、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3724元;三、撤销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甘澳设字(2019)14号处罚决定中针对**的处罚决定;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出具的辞职申请虽载明系个人原因离职,但澳华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自**提出的辞职申请到达澳华公司起解除。澳华公司关于**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及**提出辞职申请后再未上班构成旷工,应扣除旷工工资14900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因澳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满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澳华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澳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永忠

审判员  张宗鹏

审判员  胡春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