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新01行初46号
原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朱 虹
审判员 高靖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