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82号
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2层13-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5558777G。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
代理律师:刘婉、徐会元,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474569XA。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
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07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07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昌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