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岱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裁字第02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7592元,未执行标的为6675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号、×××号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4月2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系轮候查封,属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哈密路与阿勒泰路交汇处鑫丰达高层综合楼地下的9套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号PSHPJS),本院已于2022年3月31日现场查封上述设备,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25号西域花园16套的房产,以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1套房产,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查封。
4.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4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岱金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悦
审 判 员     胡瓦提
审 判 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居来提
书 记 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