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金维重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8892号
申请人:河北金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河钢路以南、学苑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会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
申请人河北金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维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兆新元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金维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大兆新元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维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保险限额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河北金维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