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浩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5562号
原告:秦皇岛浩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堤湾2幢2单元1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得成,经理。
被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
原告秦皇岛浩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浩丰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浩丰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浩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由秦皇岛浩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