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399号之二
原告:北京六佰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40号院10号楼-1至2层3**102室内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六佰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佰迈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兆新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六佰迈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六佰迈公司以大兆新元公司已支付部分诉求的货款、双方有望进一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六佰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北京六佰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