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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702号 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0号(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79497元,原告**环保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39749元,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9748元退还原告**环保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