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飞环保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科飞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3865号
(2018)苏0214执保382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飞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72267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巷66-7-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科飞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飞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用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科飞环保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无锡市英杰机械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房屋(房产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科飞环保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通用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