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3063号之一
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嘉伟,葛翔,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王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李宁,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李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强、李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李宁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强、李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