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108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彩霞,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赛银国际广场7幢8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55岁,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李敏刚,男,1987年12月19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美优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17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董贵毓
审判员 刘明晶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