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1415号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主要负责人:**。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樊俪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