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7018号
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人信汇第******。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运兵,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