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76号
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新村小区269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8元(原告已缴纳),减半后收取2,10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肖政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