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4民初867号
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人信汇第6幢23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
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二航路桥公司)。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A单元21层2101-2104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鹏。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
负责人:***。
原告武汉裕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二航路桥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分包了被告武汉二航路桥公司的建桥工程,完工后,被告武汉二航路桥公司欠工程款688814.76元及其它款项等。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武汉二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汉二航路桥公司住所地系武汉市,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即武汉二航路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包建筑工程位于柏乡境内,本案系专属管辖,不属普通地域管辖或者可以合同约定管辖,其约定管辖有悖法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国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