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辉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483号之五
申请保全人:山东辉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利,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辉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开户于招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号为1109********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