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746号
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思进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39003882。
法定代表人:周宝华,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3XEPIG4U。
法定代表人:张勇,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被告承诺于春节前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慧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