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3086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086号
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39003882。
法定代表人:周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1086907951。
法定代表人:杨振光。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阜平县。
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6元,减半收取计5193元,由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潇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