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
法定代表人:周宝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
法定代表人:桑文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下欠货款172400元、逾期利息11422.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15元,合计185837.87元。判决书生效后,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21年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终结了该案的执行。2022年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50000元、逾期利息11422.87元、案件受理费2015元,合计63437.87元,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现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玉 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 昉
书 记 员 马谷新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