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4民初2600号
原告: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鼎泰市场AA区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兰陵县川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川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3元,减半收取计5117元,由原告临沂德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长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