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夏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73387088。
法定代表人:王永耀,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30197752N。
法定代表人:李琛,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豫1481民初1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2021)豫1481民初102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郝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