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910号之三
原告李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某一,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然,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一,男,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一、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691.44元,合计4098.4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继东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翟根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禹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