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66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夏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73387088。
法定代表人:王永耀,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30197758N。
法定代表人:李琛,经理。
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1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339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1500000元,剩余149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付清。因河南金保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8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十四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7843元,本案已予以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车(车牌号:豫NE7L**)、东风牌车(车牌号:豫NE5R**)、别克牌车(车牌号:豫NC9Q**)、大众牌车(车牌号:豫NC3U**)、奥尼斯Q7车(车牌号:豫NF78**)各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2022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下落,并已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四、2022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