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2789号

原告: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4楼A、B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负责人:廖银全。

被告: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2006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蒲见恕。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颠三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中建成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颠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被告中建公司及中建成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颠三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公司及中建成都公司共同向颠三文化公司偿还效果图制作费106450元及利息(以50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5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中建成都公司及中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建成都公司与颠三文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颠三文化公司制作效果图的制作费共计302450元,中建成都公司已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了部分制作费160000元,尚欠142450元未支付,并约定对于该笔制作费分两期进行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7月6日前支付上述欠款的50%,第二期余下50%欠款须在2019年7月6日前支付。根据该协议,扣除颠三文化公司相关管理费21000元后,中建成都公司实际欠付颠三文化公司制作费121450元,故中建成都公司每期应偿还颠三文化公司60725元。《协议》签订后,中建成都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部分欠款10000元、5000元,但在2018年7月6日及2019年7月6日两期支付欠款分别到期后,中建成都公司拒不支付两期欠款共计106450元,经颠三文化公司多次催收,中建成都公司仍未偿还该笔欠款。故颠三文化公司来院起诉,请求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颠三文化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协议》,证明中建成都公司与颠三文化公司签订偿还效果图制作费的事实及还款的细节,欠款真实存在。

中建成都公司与中建公司共同辩称,对于颠三文化公司计算的总金额106450元不予认可,中建成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万余元,且扣除颠三文化公司挂靠中建成都公司的费用后,中建成都公司实际欠付颠三文化公司的金额应为81450元。

中建成都公司与中建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付款记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回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委托付款书及中信银行企业网银客户回单,证明中建成都公司已经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了2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建成都公司作为甲方,颠三文化公司作为乙方于2017年7月初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由颠三文化公司承接中建成都公司2013年至2016年效果图制作,经与设计负责人商议确认费用如下: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效果图制作费用总额分别为150000元、110000元、34550元、7900元,总计为302450元;中建成都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前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60000元、7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支付160000元,余下欠款142450元。经双方商议,达成中建成都公司在2018年7月6日之前须支付50%欠款,余下50%欠款须在2019年7月6日前支付。(备注:因颠三文化贵州息烽项目设计挂靠中建成都公司,并已收取甲方设计预付款14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不含税挂靠费为15%,故抵扣中建成都公司欠颠三文化公司21000元效果图制造费用,效果图费用剩余款项为121450元。中建成都公司与颠三文化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2014年2月7日、2014年9月16日、2015年2月17日,中建成都公司通过尾号为0015的银行账户向向颠三文化公司尾号为5533的银行账户转款60000元、70000元、20000元,均注明用途为效果图制作费;2017年8月9日、2018年8月28日、2019年4月30日中建成都公司通过尾号为7876的银行账户向颠三文化公司尾号为5533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5000元、20000元、5000元,并分别附言出图费、效果图设计费。

2016年2月5日、2018年2月12日中建成都公司委托双流极智设计工作室通过其尾号为1478的银行账户向颠三文化公司尾号为5533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10000元、10000元,并分别注明设计图出图费、往来款。

另查明,中建公司于1993年6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蒲见恕,中建成都公司系中建公司的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8月7日,负责人为廖银全。

本院认为,中建成都公司与颠三文化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欠付制作费的问题。庭审中,中建成都公司与颠三文化公司一致确认,截至协议签订时(2017年7月初)效果图费用剩余款项为121450元。双方还确认,中建成都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2019年4月30日分别向颠三文化公司转款10000元、5000元,故颠三文化公司主张中建成都公司欠付费用为106450元(121450元-15000元)。中建成都公司抗辩其欠付制作费用应为81450元(106450元-25000元),并提供了2017年8月9日、2018年8月28日转款20000元、5000元的银行回单予以印证,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中建成都公司逾期未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制作费,应向颠三文化公司支付资金占用的费用,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总分公司之间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中建成都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应由中建公司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效果图制作费81450元及利息(1.以40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40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4.25元,由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991.25元。保全费1120元,由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