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苟尧坤,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程晓燕,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燕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2006室(德胜园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意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00号1-2-6-3。
法定代表人:程晓燕
苟尧坤与程晓燕、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新意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2018)川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720000元,执行费19600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晓燕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权1040449)及程晓燕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本案对上述财产均无处置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2018)川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云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