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苟尧坤、程晓燕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苟尧坤,男,汉族,1981年02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程晓燕,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蒲见恕。

被执行人四川新意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苟尧坤与程晓燕、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新意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27512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案款1250000元,即被执行人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晓燕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01608号),且有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