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104号
原告张宣东,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宣东与被告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陆莉萍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毛秀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