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满效洋,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田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长水街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5116331-0。
负责人:XX。
***与满效洋、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长水街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满效洋、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长水街道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小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