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2357号
原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田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需收集其他证据,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靳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