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长铭工业区留新路段综合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丈八东路北侧金泰假日花城一期3幢10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张。
申请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73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该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434700元及利息,未受偿43470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4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