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风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风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财保61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风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满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风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吉林省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全担保书(函)的形式,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8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风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