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

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732号
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叶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西侧(明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4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