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972号
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柏年,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德宏。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由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官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