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与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六民二终字第002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公司)诉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东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东盟公司供货的变压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中,虽然涉案变压器确实存在噪声扰民现象;但一审法院对噪声扰民的原因是否属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其它问题等没有查清,仅依据环保部门噪声监测报告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证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怀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