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216号
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大兴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分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安徽明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